寧波海事法院入選的案例為《新加坡某航運公司與利比里亞某公司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管轄權異議案》。
據了解,新加坡某航運公司所有的巴拿馬籍“運某”輪在新加坡東部加油錨地錨泊期間,與利比里亞某公司所有的“勇敢某某”輪碰撞,“運某”輪船體遭到嚴重損壞。
為此,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向寧波海事法院申請訴前扣押“勇敢某某”輪,并隨后提起訴訟,請求利比里亞某公司賠償船舶修理費等損失360余萬美元。
利比里亞某公司在答辯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寧波海事法院不方便管轄和審理本案,請求依法駁回起訴,告知新加坡某航運公司向更方便的新加坡法院提起訴訟。
寧波海事法院審查認為,寧波是涉案“勇敢某某”輪在碰撞事故發生后的最先到達地,寧波海事法院依當事人申請,依法扣押該船,該院對案件具有管轄權。新加坡某航運公司的股東之一系中國公民,“運某”輪系在中國境內進行修理,與碰撞損失相關的主要證據材料形成于中國境內,且中國再保險公司為解除“勇敢某某”輪的扣押出具擔保,并約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管轄,中國法院審理該案有利于查明損失和判決執行。
此外,碰撞事故發生后,“勇敢某某”輪直接離開新加坡海域,并未在新加坡接受海事調查,不構成新加坡法院審理案件更加方便的情形。寧波海事法院依法裁定駁回利比里亞某公司的管轄權異議。
利比里亞某公司提起上訴,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裁定。案件進入實體審理階段后,雙方在海事法院組織下達成和解協議,新加坡某航運公司申請撤回起訴,法院裁定予以準許。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雙方當事人住所地、碰撞船舶登記地及碰撞海域均在國外的船舶碰撞損害責任糾紛。寧波海事法院在審查涉案管轄權異議時,正確理解和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的不方便法院原則,綜合考量證據的可獲得性、判決執行的便利程度以及與我國的關聯性等因素,判斷我國法院審理案件是否存在不方便的情形,對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后如何把握“外國法院審理案件更為方便”的標準,具有很好的參考意義。
寧波海事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通過解讀有關法律規定、核查上千頁船舶修理資料、多方查詢船期損失,讓外方當事人對中國海事司法的信心從零開始不斷增長,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并支付賠償款項,徹底了結爭議,彰顯了中國海事司法的責任擔當、司法自信和調解智慧,也贏得了外方當事人的尊重和信任。 分享是一種美徳,您的轉發信息有可能幫到其他需要的人,你們的支持是我們前進的動力!中國船貨網-船貨之家www.zgrunyuan.com 微信公眾號:chuanhuow666 客服微信:72973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