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宋某等3人在明知拖曳水沖齒耙耙刺是禁用漁具的情況下,仍使用該漁具在黃海海域非法捕撈野生黃蜆4萬余公斤,且該禁用漁具在作業過程中會將所經海域海底淤泥全部沖翻,對海洋生物底棲環境和漁業資源造成雙重破壞,嚴重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日照市人民檢察院向青島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請求判令宋某等人承擔海洋漁業資源生態損害賠償費48余萬元或采取增殖放流相應規格水產幼苗的形式修復受損害的漁業資源。經法院調解,宋某等人表示愿主動購買幼苗并進行投放。本次增殖放流活動,即宋某等人在法檢共同監督下主動履行修復義務。
“這些幼苗包含1400余萬尾中國對蝦、130余萬尾三疣梭子蟹、16.523余萬尾褐牙鲆。采取增殖放流這種方式的優點就在于將罰款直接量化為海洋漁業生態資源補償,科學養護水生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水域生態安全,促進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同時,還能讓違法行為人在修復的過程中有所感悟,從而真正改過自新,達到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目的?!鼻鄭u海事法院法官呂延銘說道。
讓捕撈者成為放生者,讓損害者成為保護者。此次增殖放流活動,是在第16個世界海洋日來臨之際,青島海事法院踐行恢復性生態理念、服務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生動實踐。法院將持續跟進海洋生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修復執行,切實保障受損海洋生態環境的恢復,向著“藍色發展,人海和諧”的目標要求,為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貢獻海事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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